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217句

发布时间:2023-10-03 21:17:28 范文

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2、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3、(一)宣传党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的重要历史节点,紧扣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技能型社会建设等相关规划,宣传高职扩招等重大政策为各群体带来的政策红利。大力倡导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国家尊重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良好氛围。

4、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7、年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禁贩、禁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制造“冰毒”犯罪情况突出的情况,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并举”的方针。

8、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9、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0、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11、(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2、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3、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14、(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5、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16、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17、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8、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9、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20、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1、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22、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23、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4、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5、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6、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7、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8、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9、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0、(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31、《教育法》提出的教育方针: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2、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3、(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34、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5、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7、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8、(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39、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0、(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41、(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2、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43、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45、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6、(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47、(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8、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49、(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50、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1、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52、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53、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4、(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5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7、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58、第八章附则

59、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60、(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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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十章 保障措施

62、第八章 兽医管理

63、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65、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66、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7、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68、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9、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7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71、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72、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73、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74、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75、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76、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77、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78、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

80、党的教育方针是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根本性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决定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的总体要求。

81、第一章总则

82、(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83、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84、全员参与,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85、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86、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87、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88、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9、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90、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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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9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93、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94、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9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96、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98、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99、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100、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01、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2、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103、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104、第七章法律责任

105、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6、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7、(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108、(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109、(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110、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1、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112、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3、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4、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15、第十二章 附则

116、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117、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119、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120、(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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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12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23、(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124、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125、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126、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27、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8、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29、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30、年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把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阿达要加大消防审批,监管和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基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杜绝各类消防事故的发生。

131、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132、(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133、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34、(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135、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36、党的教育方针基本内容是

137、年4月是第33个爱国卫生月,今年的主题为“文明健康,绿色环保”文明健康始于心,低碳环保践于行,绿色家园齐守护。通过爱国卫生月的活动促进经济性卫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群众自我保健和共同改善生存环境的意识

138、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39、(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40、具体是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是爱国卫生运动一以贯之的宗旨;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是爱国卫生运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是爱国卫生运动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有效防控疾病的工作方法和基本路径;全民共建共享,体现了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分享健康成果的理念。

141、(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142、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43、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14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145、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46、(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147、从我做起,持续改进。

148、第一章 总则

149、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

150、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51、(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152、(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153、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154、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155、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156、(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57、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58、(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159、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60、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61、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62、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163、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64、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165、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166、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67、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168、(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69、(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170、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171、(三)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成果。宣传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在决胜全面小康、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贡献,充分展示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新风貌。积极宣传各地贯彻落实“职教20条”、推进“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双高”计划建设、职教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发展技工教育,深化校企合作、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成果和典型案例。

172、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17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174、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7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176、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177、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78、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79、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180、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81、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82、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183、第九章 监督管理

184、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85、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86、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87、(二)宣传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各地、各职业院校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大会精神。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会精神、职业院校典型经验、技术技能人才贡献等,掀起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的热潮。

188、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89、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90、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191、(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192、(四)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典型集体和人物。积极宣传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美好生活的典型事迹,职业院校服务“一带一路”技术技能人才建设,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的典型实践。重点宣传展示职业院校师生风貌,向全社会讲述学生成长成才、良师育人、大国工匠事迹、创新创业、技能脱贫、社会捐资助学等好故事。

193、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194、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5、(二)鲜活易腐的;

196、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97、第七章 动物诊疗

198、(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199、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20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201、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202、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203、(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204、(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205、(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06、(一)消费者定作的;

207、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8、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09、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210、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2021年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11、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12、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13、(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14、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15、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16、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7、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