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工作职责【170句文案】

发布时间:2023-09-29 10:13:31 范文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1、(二)指导组建换届筹备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厘清协助内容,做到有的放矢。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查找管党治党的薄弱环节,认真谋划列出需要党委主抓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监督党委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减税降费等国家战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3、(二)坚持加强组织领导

4、三、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

5、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定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抓好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推动责任落实。

6、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比如,约谈了哪些员工(或部门),针对哪些欠薪问题进行了约谈,是否达成了协议,等等。

8、工作职责包括:

9、各级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发展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促检查,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0、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1、通过约谈,个人能够与上级或领导进行密切互动,对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成果进行评估和讨论,这有助于上级更加了解个人的能力和潜力,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

12、(一)指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3、(三)根据约谈事由,确定约谈主题、目的,拟订约谈谈话提纲。

14、(四)指导建立印章管理、登记证书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15、本办法所称被约谈人,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指定约见、谈话的约谈对象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

16、(一)指出存在问题;

17、这种持续的改进和发展将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18、(二)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9、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进行部署和安排。

20、(七)介绍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2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集团党的建设和经营工作的总体布局,同研究部署,同组织实施,同检查考核。

22、根据职责,及时移交上级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确保处理到位;

23、(二)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督促成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工作;

24、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25、(三)介绍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负责人备案等相关流程;

26、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党内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关系管理制度、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27、第九条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换届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8、打造过硬队伍,提高协助能力。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善于从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思考问题、开展工作。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释放管党治党的刚性力量。增强自我监督的能力,健全内控机制,审慎用权、高标准自律,刀刃向内、零容忍惩治,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29、(四)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30、(一)确定参加约谈人员,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一名专职记录人员);必要时可以成立约谈小组,邀请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约谈对象上级行业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31、谈话内容:对谈话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32、第七条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成立登记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3、(三)提出整改要求。

34、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资金管理、材料采购、招投标、技术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租赁等重点领域岗位职权的监督管理。

35、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36、把握群众监督重点,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37、(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8、第三章行政约谈程序

39、(五)坚持作风建设高标准毫不动摇

40、因为约谈是一种管理方式,通过与个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反馈,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从而为个人的提拔晋升创造机会。

41、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42、通过约谈,个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指导,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有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晋升。

43、(三)坚持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44、第四章监督管理

45、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46、第二十条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47、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48、第十六条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9、(三)指导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50、三、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排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对廉政风险点深入摸排,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对各环节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确保管得住、防得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51、记录人**

52、此外,通过约谈,个人可以展示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领导潜力,从而增加被提拔晋升的机会。总之,约谈是个人发展和晋升的重要机会,可以帮助个人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发展。

53、第五章附则

54、通过召开党委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式和工作现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55、约谈可以提供个人表现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个人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进行改进和提升。

56、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约谈对象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替代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证据。

57、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行、重表率。继续加强党纪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法规学习。

58、第二章行政约谈范围

59、纪检组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的思想建设,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0、(二)确定被约谈人人选,并根据需要邀请约谈对象的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约谈;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61、在行政约谈时,约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约谈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行政约谈谈话内容。必要时,约谈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2、约谈对象如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则约谈程序终止。

63、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对“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零容忍”,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深挖细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住五一、国庆、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坚持节前重申纪律要求、节中开展明察暗访、节后核实问题线索,严查严处顶风违纪问题。

64、约谈对个人提拔晋升有影响。

65、(三)强调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66、省、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制度的组织落实,在约谈前可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

67、受理检举舞弊行为线索,依法及时核查处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8、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每年初围绕个人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等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材料,在上级考核时进行报告。

69、(四)坚持以好干部的标准选人用人

70、第十二条行政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71、(六)督促依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参加年检)、评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法定义务;

72、要牢牢把握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必须搞懂弄通、在实践中真正掌握协助职责与监督责任内涵是什么。所谓协助,是要为党委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所谓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基本职责,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职用权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目的就是在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滥用。

73、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广大党员干部当好标杆、做好示范。

74、职务**

75、(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76、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开展检查或进行回访,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约谈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77、(五)坚持从严要求发挥表率作用

78、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动权。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把住宣传思想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79、其他应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的情况。

80、情况紧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并按前款规定的约谈通知书内容告知约谈对象。

81、开展党员廉政建设专项考核,运用考核结果,督促下一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82、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思考与探索的问题之一。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行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赵乐际同志结合主题教育的初衷、目的,对此再次进行了强调。

83、介绍为什么需要进行欠薪约谈,以及这些约谈所针对的问题。

84、第三条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必要时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行政监管方式。

85、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进行归档。

86、认真组织中心组学习,带头讲廉政党课,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的教育监督。

87、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履好职。对纪检监察职能定位的思考与探索,始终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当中,对其认识的步步深入,深刻体现着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准确把握。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起点落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明确以“两个责任”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改革总体部署,为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进行科学指引;到明确将纪委职责归纳为监督执纪问责,针对职能泛化、职责发散等问题,持续深化“三转”;再到党的十九大党章明确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宪法、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我们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认识越加深入的过程,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责任、强化担当,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

88、此外,约谈还可以帮助个人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提供发展方向和建议,促进个人的成长和进步。

89、第一章总则

90、冯弥,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集团公司党委全面工作,是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9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形成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

92、从严选人用人。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干部队伍作出的新部署,严把政治首关,用好标准、好作风、好方法、好机制,选对党忠诚之人,着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93、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必须将两者内涵要求清晰界定,克服目前存在的几种不良倾向:一是监督责任代替了主体责任,大包大揽,错位越位,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日常监督、问责追责等方面,全面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抢了别人的活,“协调变牵头、牵头变负责”。另一种是协助意识不强,缺位、不到位。有的跟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不够及时有力;有的把“协助”框定在正风肃纪反腐上,忽视了协助全面从严治党其他领域工作;还有的协助方法不够丰富,办案惯性思维较强,这些都是下一步纪检监察机关补弱增强的重点。

94、纪检组作为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防止和惩治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

95、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自己和亲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96、(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97、谈话人**

98、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新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更明确、内容更具体、责任更清晰、追责更严格,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责任清单。

99、统一思想认识,找准协助定位。深刻理解和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中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质精神、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协助重点任务,更加聚焦协助导向。坚持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政治标准作为根本检验标尺,在高质量抓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将协助职责与新时代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同步推进,该牵头的牵头,该监督的监督,该配合的配合,做到尽职不越位、协助不包办。

100、约谈还可以帮助个人与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加强双方的合作意识和目标一致性,这有助于个人在组织中获得更多的认可和机会,从而为提升和晋升打下基础。

101、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102、第十条社会组织被投诉举报,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者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或者评估结果在3A级(不含)以下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3、约谈指诫勉谈话,对个人提拨晋升会有影响,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这一期间不能提拔,过了这段时间即可提拔。诫勉谈话不计入个人档案,但记入廉洁档案。

104、二、加强对“一把手”权利行使的约束。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建立对“一把手”的工作约谈机制,将信访提醒谈话、廉政专题教育和风险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结合,强化对主要领导的约束和监督。

105、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约谈对象,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认可,与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拟成立社会组织。

106、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纪委履职尽责当好坚强后盾。

107、纪检组是党内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防止腐败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108、将协助与监督协同推进,让“两个责任”形成合力,就一定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地,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撑。

109、(八)常见违规行为警示,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

110、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发挥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导向,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习教育延伸到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

111、欠薪约谈记录内容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记录欠薪约谈的内容以及结果。

112、个人工作约谈记录1

113、比如,公司是否经营困难,员工是否有加班但无加班费,等等。

114、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5、总的来说,通过约谈,个人能够通过改进和发展自己,提高工作表现,增加与上级的互动,使得个人在提拔晋升中具备更多的竞争力和机会。

116、(一)确认届满时间、换届时限;

117、(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118、优化工作机制,完善方式方法。重视分析研判,对上级纪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安排等,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同时认真分析和把握所在地区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提出对策建议。重视任务分解,围绕党委作出的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安排,协助进行责任分解,量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责任清单并加强对清单完成质量的监督检查,压实各级党组织政治责任。重视督促推动,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能,用好约谈、述责述廉、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等方式,确保管党治党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重视问责倒逼,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既要将工作责任压实到各级党委和纪委,还要压实到各级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形成强大问责合力,倒逼责任落实。

119、(二)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

120、(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121、第八条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2、从严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干部考察方式和工作程序,强化廉政把关作用,提任干部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未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的拟提人选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防止带病提拔。

123、第五条行政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124、(五)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制度;

125、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126、第十五条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27、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起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

128、同时,协助职责与监督责任也并非各谋其事,还必须将其贯通协同起来,形成合力。如在决策层面提供建议参考,分析和把握所监督地区部门政治生态,向党委提出对策建议;在部署层面协助党委进行责任分解,压实各级党组织政治责任;在执行层面督促落实,用好约谈、述责述廉、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等方式,确保管党治党各项工作有检查、有落实;同时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加大问责力度,倒逼责任落实。

129、第二条福建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约谈,适用本办法。

130、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落实“一岗双责”,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

131、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行政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13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是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次再警醒、再鞭策,目的就是通过约谈提醒,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督促党员干部把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知敬畏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把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履职尽责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从根本上改进干部作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发生。

133、约谈对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134、在具体工作中,纪检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惩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同时,纪检组还要积极参与党的各项工作,为党和人民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135、组织领导并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要求,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对重要案件亲自过问、督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136、一、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137、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注重运用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运用好“四种形态”。

138、(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139、加强问责工作,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140、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定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作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检验。对党中央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上级党委部署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

141、其次,约谈可以展示个人的积极性和对工作的承诺,这对于上级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142、另外,欠薪约谈记录还可以包括一些具体的,比如记录员工在会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或者记录公司所提出的改进计划和承诺等。

143、约谈对个人提拔晋升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约谈可以提供一个机会,让个人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得到改进的机会。

144、(二)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当行为;

145、(一)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146、约谈结束后,行政约谈记录应当由约谈人、被约谈人、记录人共同确认后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由约谈人在约谈记录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约谈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

147、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48、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行政负责人)。

149、(五)坚持强化权力监督绝不放松

150、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纪律监察体系,加强纪检委员岗位设置,细化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廉政约谈工作职责

151、这样可以体现公司对于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视,也可以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于问题的解决决心。

152、(四)对涉及变更登记事项,提醒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53、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约谈前制作行政约谈通知书。行政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的名称,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行政约谈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交付约谈对象。

154、原因可以更好地让相关人员了解约谈的必要性。

155、接受来信来访,认真核查;

156、四、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同志团结,带好队伍。

157、纪委履行协助职责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58、(五)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其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159、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为推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160、被谈话人**

161、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约谈人员在行政约谈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与被约谈人进行行政约谈。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162、广泛开展廉洁文化示范项目活动,加强集团公司廉洁文化建设,规范各级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行为,在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廉政提醒。

163、时间**

164、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清单

165、(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166、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把选用干部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167、地点**

168、初步核实,明确问题,着手调查;

169、同时,纪检组还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70、通过专项检查、巡视督查、信访举报和检举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